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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妇两年结婚两次离三次 计生局指规避法律生育

[日期:2008-03-13] 来源:  作者:www.39.net  2008-3-13 [字体: ]

  由此,丽水市计生局作出向李先生征收60余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。李先生不服,将计生局告上法庭。

  据了解,在丽水市区经商的李先生与王女士在94年3月登记结婚,并于95年3月生下第一个女儿,2001年8月第二个女儿出世。然而,两人却在2006年11月以感情不和为由协议离婚。2006年11月王女士与前夫的亲戚丁先生登记结婚。由于丁先生是初婚,并没有生育子女,婚后两人向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再生育一子女。2007年3月,丽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王女士与丁先生的申请。2007年6月8日,王女士在丽水市人民医院剖腹生育一男孩。但在孩子刚满月不久,王女士就与丁先生办理离婚手续。2007年8月底又与前夫李先生办理复婚手续,10月又再度以感情不和为由协议离婚。

  丽水市计生局是在市人民医院新生儿出生记录上发现的端倪。在王女士入院生育的登记中,联系人写的是李先生的名字,关系注明为夫妻。在里面的记录中,王的丈夫年龄为38岁,与李先生相符,而与丁先生的30岁不符。在王女士和丁先生的离婚协议中,两人声明没有婚生子女。

  同时,计生局根据王女士的儿子出生时间推断,认定王女士与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中,即王与李离婚前2个多月就已经怀孕。根据浙江省人口计生委《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在离异后畜生的孩子认定问题的批复》中规定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的孩子,应推定为该夫妻的子女,除非该夫妻出示证据,证明该子女不为其中一方所生,以亲子鉴定为准。”计生局表示,曾向李先生提出亲子鉴定,但被拒绝。结合该案调查中获取的其它证据材料,可以认定王女士2007年6月8日生下的男孩,为李先生与王女士违法超生所得。

  丽水市计生局经过立案和调查取证,认为李先生与王女士利用离婚——结婚——离婚——复婚的方法,规避法律,达到其超生子女“合法化”的目的,并最终做出向李先生征收抚养费60余万元的决定。

  昨天上午,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。原告李先生和第三方王女士均未出庭。原告代理律师认为,被告认定王女士生育的第3胎是原告的,并没有任何的事实与法律根据。王女士是在跟他人再婚,且经申请获批准后再生育的第3胎。被告对原告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基础。要求依法撤销了莲计生征字(2007)第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。但在法庭上,原告并没有提交亲子鉴定用以证明孩子不是自己所生。

  目前,此案庭审已经结束,并将择期进行判决。

(责任编辑:龙彩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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